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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事实
2004年上半年,江阴港集装箱公司(以下简称集装箱公司)在未经环保主管部门环评和建设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情况下,自行增设铁矿石(粉)货物接卸业务。 作业过程中,公司采用露天卸料,导致铁矿石粉尘直接侵入周边居民楼; 采用冲水方式处理散落在港区道路和港外道路上的红尘,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入周边地区。 河流和长江水域,并在河流中堆积,造成周围环境的空气污染和水污染,严重影响周边地区的空气质量、长江水质和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 尽管朱正茂等周边居民反映了情况,江阴市人民政府召开了协调会议,集装箱公司也采取了整改措施,但污染现象仍未完全消除。 2009年7月6日,朱正茂作为周边居民代表,联合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集装箱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使港口周边大气环境达到环保标准。 ,并消除障碍; 并处理铁矿粉冲洗,消除对饮用水源和取水口的风险; 恢复港口附近下水道原状,对铁矿粉、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次日进行现场检查,裁定责令被告立即停止污染违法行为,并出具污染防治令。通知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江阴市人民政府。 函以取得政府部门的配合和支持。 法院还召开听证会,责令集装箱公司在案件审结前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迅速改善环境质量。 集装箱公司再次采取整改措施,并在庭审期间提出调解申请。
(二)裁判结果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集装箱公司自行增加铁矿石(粉)港口卸货作业,对周围大气环境、地表、水域造成污染,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属于违法行为。周边居民的生活。 由于集装箱公司在诉讼前已采取了一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因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也采取了一系列控制措施,并申请调解。 经法院依法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集装箱公司限期重新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逾期未取得行政许可的,必须立即停止相关业务; 使用期间必须进行无尘装卸作业。 不得向周围江河水域排放影响水体质量的污染物,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每30天书面报告本协议的执行情况,并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报告。 无锡中院于2009年9月出具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了上述协议。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兼具私人利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的特点。 朱正茂是一位居民代表,也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 其与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就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资格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鉴于环境污染的不可逆转性、幅员辽阔、潜在受害人的不确定性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广泛损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职权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针对持续存在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第一个判决是污染者立即停止侵权,防止损害扩大。 无锡中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注重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对接和联动,各司其职,正确处理维权与维稳的关系,鼓励排污者积极预防和维稳。修复环境的控制措施。 对快速治理环境污染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