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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五大污水处理系统一厂一策提质增效工程二道区十里堡泵站提升工程总承包招标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春市五大污水处理系统“一厂一策”提质增效工程已由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详见长发改审批字[2022]27号文件及《关于长春市五大污水处理系统“一厂一策”提质增效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调整的确认通知》),建设资金来自专项债、自筹、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建设单位为长春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人为长春市瑞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2024年二道区十里堡泵站提升项目工程总承包以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长春市五大污水处理系统“一厂一策”提质增效工程——2024年二道区十里堡泵站提升项目工程总承包
2.2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施工;勘察内容为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全部勘察工作(包括测量及物探、钻探);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后续设计服务等;施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
2.3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二道区十里堡泵站提升,新建机械格栅间、新建污水管线、更换小泵等。
2.4工程建设地点:长春市二道区。
2.5工程建设周期:2024年1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
勘察设计周期:中标后7日内完成勘察、测量、物探,15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
2.6 质量标准:本工程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工程。
2.7 合同履行:应执行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长春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修订版本;执行长春市五大污水处理系统“一厂一策”提质增效工程委托建设管理协议。
2.8工程投资:800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有承担本招标项目能力。
3.2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3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4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和工程测量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3.5投标人须在资质证书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企业信誉良好,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完成本项目设计和施工的能力。
3.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1人:投标人拟投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有一项(含一项)以上同类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相关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类似业绩(是指工程性质或工程规模与本工程类似,或者结构形式和施工工艺等方面与本工程类似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相关的设计或施工业绩)。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要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控制,对项目的进度、造价、质量、安全全面负责,依法履行工程总承包的义务并维护业主的权益。正确处理和协调与业主、相关各方之间及企业内部各专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3.7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1)设计部分负责人1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2)设计人员3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3)勘察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4)施工部分负责人1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在其他在施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项目负责人可以由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兼任)。
(5)其他人员:拟派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无在建工程(设计人员除外),否则按废标处理。提供本单位缴纳(2023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已退休的人员应附退休相关证明材料。
中标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3.8信誉要求: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在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9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0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提供以下①②材料:
①2020年-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人成立日期在2020年-2022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②2023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
注:1)如投标人在2023年1月1日后成立的,只提供成立之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即可;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3.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11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家数不受限制。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组成联合体的各方均不得再以本单位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成员须提供联合体协议,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各专业分工的具体内容,联合体必须满足申请人资格条件的全部规定。办理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相关事宜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办理。
3.12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8〕28号)文件要求,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吉林省外企业在注册地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
3.13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20】6号)、《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加快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的通知》(长城乡发【2020】22号)文件要求,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开发区2020年新开工项目禁止在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使用预拌砂浆。
3.14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3.15投标单位拟投入本项目的全部人员(包括授权委托人)均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并在本单位缴纳(2023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
3.16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有一项(含一项)以上同类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相关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类似业绩(是指工程性质或工程规模与本工程类似,或者结构形式和施工工艺等方面与本工程类似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相关的设计或施工业绩)。
4、获取招标文件
投标人自2024年01月10日8时30分至2024年01月16日16时00分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
特别提示∶详细公告请微信公众号搜索“投标汇”进行查询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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