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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空气污染”包括封闭空间空气中存在有害物质且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并足以对人造成伤害的一切情况。 实践中,纠纷经常发生在人类活动集中的住宅、办公楼内。 建筑物、学校、餐馆、剧院、图书馆和其他公共聚集场所。 根据案件检索,室内空气污染目前多涉及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 其中,合同纠纷多涉及与房屋相关的租赁合同、销售合同、装修合同纠纷。 笔者从上述各类别中选取案例,对室内空气污染纠纷的诉讼概况进行分析和梳理。
1. 立法概况
目前我国尚无室内空气质量部门规范,但有两个国家标准,即住建部颁布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其中,《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是民用建筑工程和室内装饰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的检测依据,属强制性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是指导性标准。 两者的区别如下:
综合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比《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更为严格。 除上述国家标准外,其他法律法规均未对室内空气质量做出明确规定。
2. 实际案例
实践中,近年来与室内空气污染相关的案件逐渐增多。 有的以室内空气污染为另一件事辩护,有的则以室内空气污染造成损害为由直接要求赔偿。 但由于举证责任分配等因素,不同诉由下室内空气污染问题的认定存在差异。
(一)合同纠纷
1、装修装修合同——以(2014)昆明一中字564号为例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第6.0.21条规定:“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明确将室内空气质量作为建设工程验收的考核项目。 因此,空气质量不合格成为装修违约索赔的理由之一。
(2014)昆明一中字第564号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王露、薛克海之间装修合同纠纷案,王露是当事人,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安居”)简称“百安居昆明分公司”)为装修承包商。 王璐委托百安居昆明分公司对房子进行装修。 工程承包方式为百安居昆明分公司承包工程、采购材料。 随后,双方因装修工程发生争执。 王露以百安居昆明分公司存在工程质量、空气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 其中,为了证明装修后的房屋室内空气中有害物质超标,王璐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内的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进行了检测。 。 结果显示,上述有害物质含量均超标。 但百安居昆明分公司认为,该鉴定意见是参考《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制定的。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只是推荐性标准,并非强制性标准。 只有双方有明确协议的情况下才会适用,并且评估机构将在抽样前关闭。 门窗过长,故认为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法院认为,相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 相关国家标准没有规定采样前关闭门窗的时间上限; 虽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但没有证据证明该标准只有在双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同时,百安居昆明分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由于适用的是《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鉴定结论一定是错误的。 法院经综合考虑认为,上述鉴定意见应当作为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房屋租赁合同——以(2018)沪民中13945号为例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租赁物危害承租人的安全、健康的,承租人订立合同时即使明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随时。” 本条规定了出租人对租赁财产缺陷的保修义务。 如果承租人能够证明出租房屋内的空气质量足以危害健康,可以利用该条款终止合同。
(2018)沪01民中13945号张佩兰与任苗子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张佩兰为出租人,任妙子等人为承租人。 当出租人隐瞒房屋装修时间时,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完成交付。 由于出租屋内有刺鼻气味,租客在入住前委托一家公司对出租屋进行了空气质量检测。 测试标准为《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检测结果表明,该出租房屋属于中度污染,长期暴露于该场所对人体有害。 健康很容易受到损害。 几经周折,承租人再次委托另一家公司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仍显示有害物质超标。 一审判决后,出租人还委托评估机构对出租房屋进行了空气质量检测,以证明涉案房屋适合居住。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内甲醛等物质浓度超标,不能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 尽管双方均已对争议房屋进行了空气质量检测,但考虑到争议房屋内确实有新装修,空气质量环境检测内容及时且由先进行检测的承租人提供的报告具有明显的优势。 同样,出租人委托检查的时间并非承租人开始租赁争议房屋的日期。 一审判决后对争议房屋作出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判断争议房屋起租时是否适合出租的标准。 最终,法院采纳了承租人提供的评估意见,认定涉案房屋因有害物质超标,危害承租人的健康,不适宜出租,并判令解除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以(2017)沪02民中8972号为例
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适用范围,第6.0.21条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如果新建的“精装修”商品房空气质量不达标,购房者也可以利用这一防御手段。
(2017)沪02闽中8972号华侨城(上海)置地有限公司与张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卖方为华侨城(上海)置地有限公司,买方为张琳。 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总价包含全部装修费用。 购房者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内的空气质量进行了检测,夏季和冬季各进行一次检测。 夏季的测试结果大大超标。 冬季,气温较低,不利于甲醛释放,但检测结果并未超标。 卖家认为,即使涉案房屋甲醛含量超标,也属于一般质量缺陷,买家不得拒绝收货。
法院认为,由于室温对甲醛释放量影响较大,根据两次检测结果,应认定卖方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买方时确实存在甲醛超标问题; 交货时的一般质量缺陷不会对用户造成伤害。 其前提是会给人身健康安全带来巨大隐患,甲醛排放量要符合国家标准。 因此,认为购房者以甲醛释放超标为由拒绝验收房屋是合法的。
(二)劳动争议——以(2016)金01民终6444号为例
对于涉及室内空气污染的劳动争议,室内空气污染往往表现为对劳动者造成身体损害的原因,引发解除劳动合同等纠纷。 从原因上看,室内空气污染引发的劳动争议与其他原因引起的劳动争议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 劳动者因在工作中吸入有害物质,符合工伤、职业病标准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鉴定和诊断。
(2016)津01民中6444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分行(以下简称“河北分行”)与刘红云劳动争议案。 刘红云系河北分公司员工,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随后,因河北分公司装修,刘红云吸入恶臭气体后出现咳嗽、胸闷、屏住呼吸等症状。 他多次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后经天津市职业病防治医院诊断为化学性支气管炎(甲醛所致),并认定为工伤。 据此认定,河北分公司在该员工工伤认定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与该员工签订了内部退休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对员工的法律责任,对员工不公平。
(三)侵权纠纷——以2018赣民终309号和(2017)沪02民终2035号为例
因为侵权责任的构成包括侵权、侵权、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除侵权责任法另有规定外,主张侵权责任需要提供因果关系证明。 但由于目前医学研究的局限性,包括白血病在内的疾病病因复杂,很多病因尚不清楚。 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证明室内空气污染与特定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 实践中,有确定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也有不能确定因果关系的情况。
1.确定室内空气污染与疾病存在因果关系——2018干民终审第309号
2018干民总决赛第309号是一起因幼儿园装修引发的诉讼。 南昌市西湖区吉地宝国际华城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委托江苏东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公司”)对幼儿园进行装修。 随后,由于建材、不停装修等问题,幼儿园内的孩子和部分工作人员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皮疹、上呼吸道感染、不明原因白细胞增多等过敏症状。 幼儿园空气中部分甲醛、甲苯氨超标。
法院认为:首先,建筑公司对儿童和教职人员相继出现皮疹、上呼吸道感染、不明原因白细胞增多等症状的事实没有异议; 其次,经有关部门检测,幼儿园室内空气中检测出甲醛、甲苯、氨等物质。 部分标准超出标准。 装修用胶合板甲醛释放量超出标准要求上限十倍以上。 甲醛、甲苯、氨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典型症状包括过敏、呼吸道损伤、白细胞增多等。最后,江西省教育厅、南昌市教育局下发的两份文件也证实,儿童过敏反应是是由于幼儿园装修造成的。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最终认定,儿童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损害与建筑公司对幼儿园的装修施工存在因果关系。
2、不能确定室内空气污染与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17)沪02闽中2035号
(2017)沪02民中2035号荣某与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以下简称“天华学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荣某是朱某的子女牟某,原天华学院教师。 怀孕期间,朱某被天华学院安排在甲醛严重超标的办公室工作了两个月。 后来,朱的儿子荣出生后,发现有脑瘫、大脑发育迟缓、癫痫等症状。 朱某认为,容某胎儿畸形是天华学院办公室空气污染造成的。 本案中,共对涉事办公室进行了3次空气质量检测。 法院采纳了双方均无异议的一项检测结果。 结果显示,荣出生两年后,涉事办公室甲醛浓度为0.142%mg/m3,仍超过土建工程室内甲醛浓度。 根据《环境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的≤0.1mg/m3的浓度限值,推测朱某怀孕时办公室内甲醛超标。
但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法院认为很难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时,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判断荣某的脑瘫、脑部发育迟缓是否可以排除甲醛污染所致。 但该机构以目前难以进行鉴定为由拒绝了该请求,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分析和说明。 :有报道称空气污染与新生儿心脏病有关。 怀孕期间的空气污染会导致流产和胎儿畸形。 育龄妇女的空气污染会导致不孕。 空气污染与血液疾病有关。 然而,脑瘫和大脑发育迟缓的病因极其复杂,难以明确确定。 它们不是一元论的。 目前还没有研究机制和数据可以确定孕妇接触空气污染(甲醛或苯等)是否会导致胎儿出生后出现脑瘫或大脑发育迟缓。 情况。 因此,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荣某的畸形与办公室甲醛超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结论
随着科学和医学知识的普及以及公众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关注,短期内涉及室内空气污染的纠纷数量仍将增加。 涉及室内空气污染的合同纠纷不涉及因果关系证明,可以作为较为有力的抗辩理由; 而侵权责任涉及因果关系证明。 实践中,当疾病与有害物质之间尚无既定的因果关系时,或者需要更多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