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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案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光污染/损害判定/容忍度
裁判分
由于光污染对人造成的危害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个体差异性等特点,人民法院认定光污染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干扰正常生活。公众的容忍度可以根据周边居民的反应、现场的实际感受以及专家的意见来判断。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李进购买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大街×社区×-×-×栋的住宅,并自2005年起居住。万象城购物中心由被告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与原告住所之间隔有一条双向六车道的高速公路,中间有一条轻轨线。 万象城购物中心与原告住处之间不存在其他障碍物。 原告住所对面的万象城购物中心外墙上安装有LED显示屏,用于播放广告。 LED显示屏广告位自2014年建成以来已投入运营,每天播放宣传资料和视频广告。 产生强光,直接进入原告的住宅房间,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
2014年5月,原告小区业主向市政府公开信箱投诉:5月3日起,谢家湾华润二十四城万象城内LED巨屏开始工作,LED巨屏发出强光。直接照进了大楼。 他的房间光污染严重,宣传视频的音量很大,影响了他的日常生活。 他希望有关部门要求万象市降低LED屏的体积和亮度。 2014年9月,黄杨路社区居民向市政府公开信箱投诉:万象城内有一块巨型LED屏幕,整夜播放广告,产生过多的光线,导致晚上无法入睡,妨碍正常休息。 万象市大屏幕夜间光污染严重影响周边社区高层居民。 请有关部门解决问题,禁止夜间播出或通宵播出。 它们只能在晚上8点之前播放,并且亮度会降低。 2018年2月,原告所在社区居民向市政府公开信箱投诉:万象市户外大型广告屏对居民来说是一场噩梦。 广告屏每天都播放视频广告,光线极强,闪烁频繁,住在对面房子的业主晚上就像白天一样,严重影响了老人和孩子的休息。 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整改。
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1日晚组织原告、被告到现场勘察,原告住所对面的LED显示屏正在播放广告视频,发出的光线较强,可以看到直接照射到原告身上。 某住宅房间内,LED显示屏播放广告视频至当晚20时58分后关闭。 被告公司员工称,LED显示屏面积为160平方米。
关于本案涉及的光污染问题是否可以进行环境监测的问题,人民法院咨询了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该站负责人表示,国家和重庆市都没有光污染环境监测的法规和技术指标。 ,因此监测站无法对光污染问题进行环境监测。 重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专家、重庆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副站长也表示,从环境角度来看,光污染没有具体标准,而是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来看。 ,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来判断是否造成光污染。 从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万象城电子显示屏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客观存在,主要表现为影响原告正常休息。 针对LED显示屏产生的光辐射问题,法院咨询了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教授、中国照明学会副理事长、该校高级工程师等专家。重庆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学士、中国照明学会理事。 专家表示,LED的光辐射对人的视觉有影响,包括对人眼的失能眩光和不适眩光; 另一方面,它还有生物学影响:随着夜间光线强度的减弱,人逐渐入睡,这就是褪黑激素的分泌。 两种激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皮质醇——褪黑激素在夜间上升,白天下降,而皮质醇则相反。 如果光辐射太强,就会扰乱人体生物钟,从而产生长期影响。 另外,LED的白光中含有蓝光。 蓝光会损害人的视网膜并且无法修复。 然而,室外蓝光危害很难检测。 时间和强度的标准还有待标准出台后确定。 关于光亮度对人的影响,有研究得出结论,亮度在400cd/㎡以下时,对人的影响一般较小,但动态广告屏很难应用。 关于亮度规格,不同部门制定的规格有不同的亮度限制。 不过,LED显示屏与直接照明还是有区别的。 采用LED显示屏的相关国家标准来识别比较合适。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渝0116民初6093号判决:1、被告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自该日起立即停止在重庆的经营活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大街万象城购物中心对原告李进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大街住宅小区外墙的LED显示屏造成光污染损害:1.上述LED显示屏应于5月1日至9月30日8:30后、22:00前开启; 8:30之后,闭馆时间应在21:50之前。 2、每天19:00后前述LED显示屏的亮度值不得高于600cd/㎡。 2、驳回原告李进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民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生产、施工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环境危害。 本案系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二是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三是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二,侵权人受到损害; 第三,污染者污染环境的行为与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一、关于被告是否污染环境
被告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作为万象城购物中心的建设和运营商,在原告住所对面的购物中心外墙上设置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宣传资料等……,产生的强光直接进入原告的住宅小区。 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视频等证据,以及组织双方参观现场的情况,可以认定,被告使用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宣传品时产生的强光已经超出了一般民众的普遍承受范围。 从公众感知和个人体验来看,这种强光会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工作和学习,干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构成强光造成的光污染。 被告利用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宣传品造成光污染,构成环境污染。
2、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
环境污染损害事实主要包括污染环境的行为给当事人的财产、人身造成损害以及环境受到破坏的事实。 环境污染侵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的损害后果不同。 不仅包括症状明显、症状可测量的损害结果,还包括症状不明确或暂时无症状、暂时无法用测量方法反映的损害结果。 本案是一起光污染纠纷案。 光污染对人们造成的危害具有潜在性、隐蔽性的特点。 被侵权人在刚遭受损害时往往不会表现出明显的损害症状,而且其所遭受的损害往往无法用准确的测量方法来衡量。 反映。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损害就会显现出来。 参考本案专家意见,光污染除了对人的视力有明显影响外,过强的光辐射还会造成人体生物钟紊乱。 短期内影响不明显,但会产生长期影响。 本案中,被告使用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宣传资料所产生的强光超出了普通人的承受能力,影响了原告及附近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根据日常生活规则,被告操作LED显示屏所产生的光污染必然会对原告等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这也是公众普遍认可的。 综上,被告运营LED显示屏产生的光污染损害了原告的环境权益,并对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
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时,污染者应当负责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责任。”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污染了环境,原告受到了损害。 被告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本案存在法律规定的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或者被告的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情况。 被告应当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并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和被侵权人的具体情况,应当案中,合理认定污染者应当承担的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对侵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有其独特的要求。 因为环境侵权通过环境为媒介,侵犯一定区域内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一旦发生可以用计量方法反映的损害,其后果往往是无法弥补和不可逆转的。 因此,在环境侵权中,如果侵权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明显的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从市民投诉来看,被告作为万象城购物中心的管理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理应意识到使用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宣传资料等时发出的强光会影响万象城购物中心的正常运行。会对对面的人造成伤害。 以及周围居民区的原告等人,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原告等人的影响。 但被告仍继续使用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及宣传资料。 其产生的强光明显超出了普通人能够忍受的水平,构成光污染,严重干扰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对原告等人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 ,从而损害原告及他人的身心健康。 因此,即使原告尚未表现出明显症状,其生活受到光污染侵入、环境权益受到损害也是客观事实。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
(有效裁判员:蒋凌、罗静、张志贵)